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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它] 转载:院长亲批“上诉状”,保“贪犯嫌疑”做主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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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12-31 17:13:5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焦点:卷烟厂“伪造证据”起诉,被一审法院驳回。随后,以“新的事实、证据”上诉。安徽省高院院长亲批“上诉状”并保释受贿嫌疑的女法官作主审,又亲率该女法官到卷烟厂现场办案,吃喝玩乐、接受礼物等。制造了第一桩冤假案!(用保释受贿嫌疑的女法官做此次案件的主审,由此可见里面存在着什么样的猫腻!!)



事实经过: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蚌埠卷烟厂(下称:卷烟厂)于1993年6月12日与原安徽华龙房地产开发公司(下称:华龙公司)的四家股东重新签订了“出资600万元”加入华龙公司的合营合同(证据1),由其厂长李邦福担任董事长(证据2)。1993年9月6日,卷烟厂从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(下称:烟草公司)向华龙公司汇来“600万元货款”(证据3)并于1993年10月16日出具证明“600万元货款是入股华龙公司入股金”(证据4);1993年9月28日,李邦福签字、卷烟厂盖章的华龙公司董事会《确认书》“烟草公司和卷烟厂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,其汇入华龙公司的600万元货款是卷烟厂投入华龙公司的股金”(证据5);又1994年1月10日李邦福签字、卷烟厂盖章的“决议”所认定(证据6),还有安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“认定600万元系卷烟厂投入华龙公司的入股金”(证据7)。

上述证据链表明:600万元是卷烟厂投资华龙公司的“入股金”铁证如山!



然而,卷烟厂为达到嫁祸他人的目的,公然于1994年3月29日抢占了华龙公司文秘档案、财务账目、票据;又公然私刻华龙公司印章并制造伪证、恶意提起诉讼。在开庭质证时,卷烟厂仅提供“复印证据(证据8)”,被一审合肥法院以“起诉依据无原件证实……”驳回起诉。

二审,卷烟厂变本加厉贿赂法官,同时编造“新的证据”上诉到安徽省高院。省高院分管副院长亲批“上诉状”(证据9)并刻意把因受贿正在被检察院审查的亲信女法官保释担任本案主审,并亲率该女法官等人以现场办案为由到卷烟厂吃喝玩乐收受礼物。

最终,省高院“不开庭、不质证”仅凭卷烟厂提供的编造的“新证据(伪造证据10)”作出了严重违背事实的终审判决。真是郁闷之极 可恶之极!

《雾里看花》中有这样一句歌词: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,让我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。在此请大家借助我博客中所提供的证据看清楚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,看清楚里面的人是多么的卑鄙无耻!

我的博客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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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人:王殿明

手机:139569966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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